河南维恩钢构有限公司

河南基泰电气有限公司、河南维恩钢构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6财保293号 申请人:河南基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汝阳县产业集聚区节能环保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09859220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维恩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朝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5651013693G。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785062112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基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维恩钢构有限公司、河南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河南基泰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维恩钢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朝阳分理处的存款134920元(账号:161329010********)。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保险单号:6834531181820210000090)为申请人做担保,承担保全错误的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避免权益受到侵害,保证该案诉讼后顺利执行,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正当,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维恩钢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津县朝阳分理处的存款134920元(账号:161329010********)。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受理费1194.6元,由申请人河南基泰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