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6民初1621号
原告:河南基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产业集聚区节能环保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09859220X2。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维恩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朝阳镇朝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565101693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建设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2785062112N。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交通,河南立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基泰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维恩钢构有限公司、河南万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至今不缴纳诉讼费,应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基泰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