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322执166-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执行人:河南维恩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津县朝阳镇朝阳村。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于年科,男,汉族,1965年12月21日出生,住孟津县******,身份证号码4103221965××××××××。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维恩钢构有限公司、于年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9468号民事判决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322执1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