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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靳常勇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3执2512号
本院在执行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靳常勇、陈佳琼、安徽中晨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9)皖0103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靳常勇名下位于合肥市合经区松谷路西、翠微路北东海花园(一期)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徐林
书记员  陈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