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执278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繁华大道12629号经典华城8幢2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52390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中晨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206省道与皖江大道交叉口行政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75633662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中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晨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中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晨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晨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37650元(其中借款本金1000000元,律师费25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26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