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庆市新昌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中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11民初1875号
原告:安庆市新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靳常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新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新昌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新昌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新昌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69元,减半收取9434.5元,由原告安庆市新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查玲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