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上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徽中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02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上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06914984XA(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宗程,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中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7052390F。
法定代表人:靳常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中晨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75633662T。
法定代表人:靳常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08月09日出生,汉族,安徽中晨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上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中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晨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汪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202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安徽中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晨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汪爽连带支付上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已到期租金2091597.16元、逾期利息270141.26元(按年利率24%计算)。因安徽中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晨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汪爽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18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执行材料,退回后公告送达上述材料;
2、2018年11月8日、2018年11月20日对被执行人存款、工商、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网络查控,显示无财产登记信息;
3、2018年月日前往芜湖市房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房产情况,反馈无房产;
查封被执行人靳常勇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及所享土地使用权
4、2018年月日前往被执行人***登记住址芜湖市开发区越秀路银湖别墅1幢进行走访,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2018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
现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没有异议,且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