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XX、靳常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2352号
申请执行人:XX,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41岁,汉族,号码340104197702250014,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靳常勇,男,1976年8月9日出生,41岁,汉族,号码34012***97608096957,住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中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中晨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靳常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安徽中晨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晨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被执行人如有违反协议,会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或者法院依职权等方式核实相关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58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盛利
审判员*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