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322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恰库尔图镇学民蔬菜水果批发中心,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经营者:张学民,该批发中心经营者。
被执行人:新疆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戴军,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恰库尔图镇学民蔬菜水果批发中心与被执行人新疆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21)新4322民初17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需给付给申请执行人27,975元,案件受理费249.69元,被执行人私下给付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恰库尔图镇学民蔬菜水果批发中心暂时撤回对被执行人新疆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4322执6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那提 别 克阿美
审判员 波拉提汗哈里甫汗
审判员 毛肯哈 布德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