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322执保946号
申请人:李志强,男,1992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申请人:新疆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戴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李志强与被申请人新疆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碱泉街支行中,账号:×××内的存款521882.84元进行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新4322财保10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市碱泉街支行中,账号:×××内的存款521882.84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