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执15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梓潼县。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园北街**。
法定代表人:戴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9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34098.7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双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411.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魏 震
二 〇 二 〇 年 四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潘振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