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三锐恒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222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141室。
法定代表人:王剑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三锐恒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226号425室。
法定代表人:王国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三锐恒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鲁0203民初13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岛三锐恒星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