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民初6909号 原告: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聚贤路587弄15号3楼029幢1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桥梓镇平义分村27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泽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