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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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91民初2479号
原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华门世家**楼****9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5776121467B。
法定代表人:高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院士路**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7561311X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远望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420.5元,由原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