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223民初3492号
原告:***天一工程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开发区北四路11-c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天泰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柳毛湾镇工业区光明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天一工程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天泰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天一工程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一工程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