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民辖终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康美镇福铁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宜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华晨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中路216号海光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治水,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华晨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3民初871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主要营业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为广东省东莞市××镇。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项目协议书》明确约定协议相关争议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而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福建省南安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福建森源家具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缺乏依据,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志南
审 判 员 连小彬
审 判 员 张 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启帆
书 记 员 陈**龙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