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1民终15462号
上诉人宁夏隆泰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4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宁夏隆泰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被上诉人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45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66元,退还宁夏隆泰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 雪 晴
审 判 员 姬 钊
审 判 员 蒋 瑜
书 记 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