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隆泰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隆泰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民终6212号
上诉人宁夏隆泰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新竹防灾救生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4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453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夏隆泰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吉利 审判员  任 蕾 审判员  姬 钊
书记员  陈子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