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宁0202民初3127号
原告宁夏隆泰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寅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宁夏隆泰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隆泰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宁夏隆泰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书雅
书记员 张玉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