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2901民初1748号
原告: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皓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鲍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某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