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致家劳务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2民初1300号
原告:宁夏致家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致家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4月1日宁夏致家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部分诉讼请求,2022年5月10日宁夏致家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宁夏致家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致家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宁夏致家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崔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