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夏致家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2民初1302号之一
申请人:宁夏致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星海北苑20号楼5号(致家商务宾馆201室)。
法定代表人:黄乐,宁夏致家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林,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前进南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孙旭利,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夏致家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夏致家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以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部分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解封的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夏致家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开户行: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账号:×××;2.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石嘴山市分行;账号:×××;3.开户行: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路支行;账号:×××;4.开户行:中国银行石嘴山市分行;账号×××)银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黄建廷、吴月宁名下位于××县【房产证号:宁(2020)平罗县不动产×××】、平罗县×××号【房产证号:宁(2020)平罗县不动产权×××】、平罗县×××【房产证号:宁(2020)平罗县不动产权第×**】、平罗县×××【房房产证号:宁(2020)平罗县不动产权第×**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果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德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仇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