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202民初3267号
原告:**,住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某,住石嘴山市,系**儿子。
被告: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某,宁夏辅德(西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某。
被告:宁夏九众恒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九柱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2,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嘴山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九众恒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石嘴山市九柱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黎 坤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