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宁0202民初3704号 原告:**,住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西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九众恒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九柱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基建筑公司)、宁夏九众恒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众建设公司)、石嘴山市九柱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柱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九基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九众建设公司、九柱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11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案涉房屋开裂及下沉原因、下沉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鉴定,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委托宁夏建筑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3年2月15日,该公司因故决定终止鉴定;此后,本院又依法委托西安连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但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鉴定费,视为其撤回鉴定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九基建筑公司、九众建设公司、九柱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5000元(其中房屋主体修复5万元、装饰装修3万元、租赁损失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九基建筑公司、九众建设公司、九柱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系位于大武口区游艺街北、永康路西的供贸楼501号平房的所有权人。九基建筑公司系玖裕臺项目开发商。2022年7月6日,九基建筑公司在施工现场挖掘地基过程中,在**位于大武口区游艺街北、永康路西的供贸楼501号平房后面开挖了一个深2.5米、宽26米的深坑,直接导致**的上述房屋主房塌陷,室内墙面大面积裂缝、开裂,当时**就报警备案了。九基建筑公司上述行为将**所有的上述完好的房屋瞬间毁损为危房。同时,**将上述有关房屋出租的合同已无法履行。九基建筑公司上述行为给**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九众建设公司、九柱公司与本案也存在关联,**为此诉至法院。 九基建筑公司辩称,1.**与九基建筑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九基建筑公司承包九众建设公司的建设施工项目,且九基建筑公司是在九众建设公司享有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范围内实施建筑工程的,九基建筑公司并未在**享有的土地权使用范围内施工,九基建筑公司的施工行为符合设计和规划要求,九基建筑公司仅依据合同对九众建设公司承担相关责任,九基建筑公司的施工行为与**无关。九基建筑公司与**不存在侵害不动产财产权的法律关系,九基建筑公司开挖基槽系基于同九众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的,九基建筑公司开挖基槽并无过错,且开挖基槽的位置亦不在**享有的不动产权范围内,何来九基建筑公司侵害其不动产财产之说。而依据**诉状载明的事实,可以看出**认为相邻关系的不动产权利人建造建筑物危及其不动产安全进而要求赔偿。2.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为相邻关系防免纠纷,九基建筑公司不是该法律关系的适格主体,依据民法典第295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该法条说明不动产权利人建造建筑物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本案中**提起诉讼的事实与理由系其认为相邻权利人建造建筑物危及其不动产安全,故本案应为相邻关系防免纠纷,同时九基建筑公司不是涉案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九基建筑公司仅系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3.九基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且满足设计的验收要求。首先,九基建筑公司具备涉案项目施工资质;其次,在施工过程中九基建筑公司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施工结果亦被认定符合设计要求。4.九基建筑公司在九众建设公司享有的不动产权范围内的施工结果,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并无损害结果,经第三方专业测绘机构认定九基建筑公司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结果对**的房屋未造成影响,综上,请法庭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对九基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九众建设公司、九柱公司辩称,请求驳回**要求九众建设公司、九柱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1.九众建设公司、九柱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要求九众建设公司、九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2.本案系一般侵权案件,应由**承担举证责任,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案涉房屋受损与九众建设公司、九柱公司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主张的各项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要求九众建设公司、九柱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位于大武口区游艺东街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XXXX号、地XXXX号为1/40/52-24的房屋系**所有。**认为:九基建筑公司在大武口区玖裕臺项目施工过程中开挖地基基槽,导致其上述房屋主房塌陷、室内墙面大面积裂缝、开裂,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此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在本案中主张的是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即一般侵权,故依照法律规定,**应就九基建筑公司、九众建设公司、九柱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九基建筑公司、九众建设公司、九柱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相应财产存在损失及损失数额,九基建筑公司、九众建设公司、九柱公司的侵权行为与**相应财产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在本案中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以上任一事实,故其要求九基建筑公司、九众建设公司、九柱公司赔偿房屋主体修复费5万元、装饰装修费3万元、租赁损失25000元的主张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黎 坤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