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宁0205财保3号
申请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XXXXXXXX公司名下中国银行石嘴山分行营业部账号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账号为×××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共计100558.93元。申请人XXXXXXXXXXX公司以其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00558.93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XXXXXXXXX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XXXXXXXXXXXX公司名下中国银行石嘴山分行营业部账号为×××、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账号为×××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共计100558.93元。
案件申请费1023元,由申请人XXXXXXXXXXX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马 静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钟晨旸
书 记 员 底英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