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02民初45号
原告:宁夏万泰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夏万泰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万泰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1月31日宁夏万泰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私下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宁夏万泰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万泰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4元,减半收取计4097元,由原告宁夏万泰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