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宁0202民初305号 原告:**,群众,住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西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市九基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石市九基建筑公司向**支付工程款486116.7元、利息126957.7元(利息以48611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算自2016年3月30日至2023年1月9日,并继续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上合计613074.4元;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石市九基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4年6月15日从石市九基建筑公司承包九竹小区扩建项目室外配套工程后,并开始施工。工程于2016年3月30日竣工验收,直到2022年9月2日石市九基建筑公司才向**出具结算单,最终结算价2618208.5元,剩余486116.7元至今未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双方并未约定支付日期,本案工程于2016年3月30日竣工验收,石市九基建筑公司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款,因此本案欠付工程款利息从2016年3月30日起算。**多次索要下欠工程款未果。现**为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将纠纷诉讼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石市九基建筑公司辩称,一,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的付款时间,合同17页17.3.1约定结算前支付至85%,结算后支付至工程价款的95%。本案中,石市九基建筑公司在结算前支付工程款比例超过约定比例,剩余款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向**支付。双方最终结算的时间为2022年9月2日,即2022年9月2日为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二,双方在2022年9月2日结算单中明确载明上述款项未扣除石市九基建筑公司的财务费用。本案中,石市九基建筑公司的财务费用110804.4元,故石市九基建筑公司尚欠付工程款364944.83元。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提交的《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书及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均真实、合法,能证明其与石市九基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法律行为,石市九基建筑公司下欠其相应的工程款,对此,予以采信。 石市九基建筑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审查定案表、九竹扩建室外配套项目财务结算明细、子公司预算内资金拨付报告(3份)、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及九基公司水费明细均真实,合法,但不能证明在**未按约定承担营业税、水电费等费用后,其利润无法达到约定的4%,即**要承担营业税税率为3.64%,金额为90590元及水电费为17585.71元,对此,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6月15日,**与石市九基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市九基建筑公司将石嘴山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九竹小区扩建项目室外配套工程分包给**施工;计划开工日期2014年8月13日,计划竣工日期2014年11月11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合同价款2485519.73元;在合同第一部分第六条结算价款中有以建设单位审定结算的工程总价为基准,甲方与乙方的决算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相关税费后,利润率控制在工程总造价的4%进行结算的约定;在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工程进度款结算的时间、支付方式中有工程进度款按照实际进度款的7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合同价款的85%,工程结算后付至计算价款的95%,其余扣除相关费用后在保修期满后支付;在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屋面防水工程质量保修期为5年、水电管线安装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2年、供热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室外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1年;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合同还就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2016年3月30日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证书中注明施工范围为小区道路硬化、绿化,室外给水、消防、绿化、排水管道及井室砌筑、管件安装;还注明局部质量缺陷已按要求整改完毕的内容。2022年9月2日,石市九基建筑公司向**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确定上述工程结算总价款为2618208.5元。**认可石市九基建筑公司已向其陆续支付款项为2132091.8元。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石市九基建筑公司向其支付下欠工程款48611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同时查明,以施工合同价款(系2485519.73元)的5%提取工程质量保修金为124275.99元。 还查明,**施工石嘴山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九竹小区扩建项目室外配套工程的建设方审定工程造价为2839008.32元。 本院认为,因**不具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与石市九基建筑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应无效。但**施工案涉工程经验收已合格,且在验收前**已对工程局部质量进行了整改。石市九基建筑公司在庭审中陈述**施工工程存在多处严重质量问题,但其并未举证证明,该抗辩不成立。关于利润率控制在工程总造价的4%进行结算的问题。建设方与承包人石市九基建筑公司审定工程造价为2839008.32元,而案涉工程结算总价款为2618208.5元,两者之差为220799.82元;该数额大于以工程总价的4%所得数额。另外,石市九基建筑公司要求**承担自己的营业税,因其无这方面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成立;石市九基建筑公司要求从给付下欠工程款中抵扣水电费为17585.71元,因其出示的这方面证据系其单方制作,未得到**的确认,亦不成立。石市九基建筑公司在本案中应向**支付到期下欠工程款486116.7元。**请求给付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请求支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工程竣工日期即2016年3月30日,这天显然在工程交付之后,否则不可能竣工验收,即便这样**将起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推延至竣工验收之日,进一步丧失了自己的时间上利益,以2016年3月30日作为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始期具有合理性。但案涉利息应从剩余工程款中先扣减工程质量保修金124275.99元;又根据案涉工程施工的内容,可以确定案涉工程质量保修期均在两年以内,自2016年3月30日工程竣工之日起算两年的工程质量保修期至2018年3月30日到期。故案涉利息应分段计算。第一部分利息,应以给付款项361840.71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85%,自2016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30日止这期间有730天,计算利息为27861.73元;第二部分利息,以486116.7元为基数,以年利率3.85%,自2018年3月31日至2023年1月9日止这期间有1745天,计算利息为89475.44元。石市九基建筑公司在庭审中陈述其在结算前支付工程款项比例超过约定给支付工程比例,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但其未就付款时间进行举证证明,该抗辩显然不成立。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486116.7元、利息81590.83元,合计567707.53元,2022年12月6日以后至本判决生效所确定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的利息以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市场报价贷款年利率3.85%计算。 如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0元,减半收取计4965元,由**负担367元,由石嘴山市九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