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2024号
原告:***,男,汉族,1959年8月13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艳,山东知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晨,山东知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西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亓俊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荣,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系被告职工。
原告***与被告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钢莱矿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组织双方进行了重新核算。因涉案所清账款时间跨度长、清欠难度加大,经莱钢莱矿公司对清收账目重新进行研究决定,将清欠过程中抵账部分的提成比例提高5%,按照20%进行提取,按照上述提升比例莱钢莱矿公司再给***补充兑现清欠经费181950元。原告变更诉求后,双方已和解,原告***于2020年7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莱钢莱矿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亓 飞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吕秀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