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

***、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29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西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亓俊峰。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吕祖泉村。
法定代表人:刘振宇。
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口镇南山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南山阳村。
法定代表人:马训利。
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与***、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口镇南山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116执保2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95000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9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段伦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