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296号之一
申请人: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西大街71号。
法定代表人:亓俊峰。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吕祖泉村。
法定代表人:刘振宇。
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口镇南山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南山阳村。
法定代表人:马训利。
申请人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口镇南山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95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伦星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