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

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与某某、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1489号之一
原告: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西大街7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869532767G。
法定代表人:亓俊峰。
被告:***,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雪野旅游区吕祖泉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169533443Q。
法定代表人:刘振宇。
被告:济南市莱芜区口镇南山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口镇南山阳村。
法定代表人:马训利。
原告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芜上游建安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口镇南山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莱芜钢铁集团莱芜矿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伦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