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英安镇。
负责人李兴海,经理。
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珲春市英安镇。
法定代表人张凤良,经理。
被执行人郭宝林,男,汉族,1965年2月14日生,住吉林省珲春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珲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郭宝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6民初15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按分期给付的方式执行本案,但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0106执16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沈 影
审判员 康 宁
审判员 刘 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红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