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4执1541号
申请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珲春市河南街。
法定代表人:张凤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7年8月1日生,满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执行人:郝宇坤,男,1989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汪清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郝宇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和解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经本院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2404执15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朱延林
执行员 王学斌
执行员 罗嘉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