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2404执保464号
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本院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2020)吉2404民初9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在价值64220.5元范围内查封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车辆(吉HXXXXX号)的车籍,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珲春市新安街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三年。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吉2404执保464号申请人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保全一案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