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04执1210号
**、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吉2404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支付混凝土款26448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633.50元,申请执行费3867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自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38631.50元(混凝土款264480元,案件受理费2633.50元,违约金71518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3867元。申请执行人**已收到全部款项,同意结案。被执行人已履行(2019)吉2404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9)吉2404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