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3民初2694号
原告:**,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金海,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424478815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