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珲春市远洋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24执77号 申请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珲春市远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珲春市远洋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吉民终2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工程款24600519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珲春矿业(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珲春市远洋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确定执行人员通知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珲春市远洋工贸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内的证券、车辆、税务、民政、保险、银行存款等情况进行了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作出(2023)吉24执77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珲春市远洋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珲春市边境经济合作示范区27号小区的四栋房屋【1、房权证号为房权证合字第270002号,建筑面积为3,080.8平方米;2、房权证号为房权证合字第270010号,建筑面积为4,246.22平方米;3、房权证号为房权证合字第270008号,建筑面积为5,752.16平方米;4、房权证号为房权证合字第270003号,建筑面积为7,581.66平方米;土地证号为珲国用(2017)第2404200**,宗地面积为22305.7平方米】,上述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 2023年3月31日本院作出(2023)吉24执77号限制消费令,将珲春市远洋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限制期限为无限期。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珲春市远洋工贸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