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欧克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安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0127号
原告:济南安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西路868号山东设计创意产业园北区1号楼3-912室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PBTFR07。
法定代表人:孙振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贯路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Y1938D7J。
法定代表人:沈琦。
被告:青岛欧克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王家女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72060084Y。
法定代表人:刘永欢。
被告:青岛科达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3号甲-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N4D6B9E。
法定代表人: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津展,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云飘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903号中南世纪城一期2号楼1单元2304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UTGBL3E。
法定代表人:刘凤枝。
原告济南安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置业有限公司、青岛欧克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科达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云飘飘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济南安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青岛科达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安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安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66元,减半收取5933元,保全费4553元,由济南安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毛晓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封 芹
书 记 员 纪晓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