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欧克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2281号
原告:**,男,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盼,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军伟,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住临沂市。
被告:青岛欧克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王家女姑社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岭,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岛欧克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元(系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李朝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