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5843号
申请人:青岛淑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同德路82号夹岭沟小区5-5-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UJ7CM99。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贯路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553961418X。
法定代表人:沈琦。
被申请人:江苏昊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区江成路1088号江成研发园3号楼444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Y19UL2J。
法定代表人:罗义申。
被申请人:青岛欧克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王家女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72060084Y。
法定代表人:刘永欢。
被申请人:青岛科达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39号甲-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MA3N4D6B9E。
法定代表人: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淑华**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昊慈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欧克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科达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青岛淑华**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昊慈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欧克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科达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7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岛淑华**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江苏昊慈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欧克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岛科达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续行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桂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