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欧克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寓匠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民终10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寓匠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禹航路1074-1号101-19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欧克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王家女姑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科达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永平路39号甲-4。 法定代表人:宋**,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圣达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山河路702号恒大御澜国际32-1-201。 法定代表人:**妍,经理。 上诉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寓匠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青岛科达茂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欧克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圣达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4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上诉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按上诉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