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0894号
原告:***,男,1990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欧克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王家女姑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
被告:***,男,196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与被告青岛欧克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丁 晓
书 记 员 郭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