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民终16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街道燕山中路28号福田中心办公13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青岛欧克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王家女姑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侑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青岛欧克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22)鲁0214民初13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缴费通知及开庭传票,青岛****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上诉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按照法律的规定,本案应当青岛****置业有限公司按撤回上诉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青岛****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李 蕾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