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签发:
核稿:
主办单位和拟稿人:
事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附件: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3执292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欧克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王家女姑社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欧克斯保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除多辆车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且尚未执行完毕的案件。上述车辆均找不到,本案无法处置。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213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寅生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