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穆棱国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104民初4987号
原告: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哈东路**。
法定代表人:徐在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华,女,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穆棱国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市穆棱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邢占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源军,黑龙江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公司)与被告穆棱国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穆棱国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穆棱国宇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管辖中没有法律明确的上述地点,属于管辖约定不明确,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穆棱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本案中,双方约定在维权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维权方为红光公司,其住所地在道外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穆棱国宇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穆棱国宇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 颖
审 判 员  刘秀英
人民陪审员  邱文友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