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02民初634号
原告: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12727296X4。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81712722124Y。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哈尔滨红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