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方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东方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281执恢219号
***,辽宁东方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东方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事项为辽宁东方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应依法向本院缴纳本金及利息230500元,申请执行费3358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辽宁东方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执行款230500元,并向本院缴纳申请执行费335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本院(2022)吉0281执恢219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东方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