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方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穹、辽宁东方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303执1166号
申请执行人**穹,男,汉族,1973年8月1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辽宁东方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志刚,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穹与被执行人辽宁东方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吉0303民初179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谷洪亮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