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执106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0号4幢472室。
法定代表人张鲁杭,总经理。
被执行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0层1102.。
法定代表人吴孟,经理。
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所有权、车辆所有权、对外投资。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鸿程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人民币961460 元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4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 杰
审 判 员 宫 亮
审 判 员 周明珠
二○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顾钊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