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丽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科迈洁净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丽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8551号
原告:深圳科迈洁净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44区富源花园2栋富华阁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2039772C。
法定代表人:叶国周
被告:深圳市丽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丹竹头工业区康正路2号综合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404490J。
法定代表人:董志富
本院受理上述原告深圳科迈洁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丽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深圳市丽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深圳市丽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龙岗区,本案应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系因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建设工程合同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涉案房产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丽风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冰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谢晓帅